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游春亮
《建设用地许可证》在当事人手上,许可证上标明的土地却被国土局划给了第三人,并签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将国土局告上法庭。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近日,此案在茂名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缘起
土地疑“一女二嫁”
这起纠纷要追溯到20年前。1993年11月2日,茂名市民林平以茂名市茂南天南贸易公司的名义,与茂名市电白县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以845.873万元的价格购得华瑞公司位于茂港区羊角镇上宾塘村(即茂名市沙田小区)的5块土地,共56.77亩,并取得5块土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一块以电白县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登记的面积为7003平方米的土地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
2003年4月,因天南公司购买7003平方米土地的资金是向银行贷款所得,茂名市市区城市信用社以天南公司向其贷款850万元土地购地款尚未还清为由,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土地。此案经茂南区法院、茂名市中院两审,均认定天南公司向茂名市市区城市信用社贷款85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土地,判决天南公司还清尚欠本金379万元及利息给信用社。
判决生效后,作为天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平,在茂名市国土局查阅涉案的7003平方米土地相关资料时,发现这块土地在法院裁定查封期间被划给第三人梁平,并签发土地使用证。2007年,梁平又将该地转让给茂名市银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国土局也为其签发了土地使用证。
一审
法院认定国土局违法
2010年9月,天南公司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茂名市国土局于2005年10月18日签发给第三人梁平及2007年4月29日签发给银鹰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撤销被告签发给银鹰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认为,原告通过巨额资金受让到涉案土地,并取得了该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告已是涉案土地的实际权利人。在法院查封原告土地期间,被告为第三人梁平和银鹰公司签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被告茂名市国土局则认为,在茂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4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沙田小区用地的统一规划和实施公告后,第三人电白县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均没有到该局办理登记手续,且发证给第三人梁平及银鹰公司是按照茂名市政府2005年6月3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和《沙田小区用地规划调整暨实施办法》,故发证行为是合法的。
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签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覆盖了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致使法院已查封原告的7003平方米土地在土地盘整中流失,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应确认违法。第三人银鹰公司是在土地交易市场向第三人梁平以市场价格取得,为使沙田小区的规划不致重新调整,避免造成或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撤销银鹰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予支持。
2011年12月,茂南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于2005年10月18日核发给第三人梁平《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