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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入赘男,土地补偿款一分不能少
www.tudizy.com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19-11-02 09:25:42

  妇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其权利有专门的保护。但是,在许多农村、城乡结合部等涉农地区,侵犯妇女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尤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中最为突出。

  妇女户籍在征地前至分款时一直登记在小组,无论其是否在该组生产、生活,都应为小组合法成员,其成员权利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法律、社会关系。即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收益的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农村出嫁女未出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出嫁后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未迁户口可获土地补偿款

  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入赘”的形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村集体福利款分配请求权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若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村集体福利款分配请求权。

  贾素飞律师提醒拆迁信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不论妇女是否结婚,依法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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