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房屋评估结果有争议怎么处理? 评估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其评估结果未经认定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征拆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拆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拆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拆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①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②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宅,可以强制拆除么? 当然是不行的,我们的合法财产用与不用是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合法房屋住与不住我们自己说了算。 在说到可不可以强制拆除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提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用腾退多余宅基地。” 这句话里用的是“鼓励”而不是“强制”!
3/真正合法的强制拆迁指的是什么? 司法强制拆迁是指由法院进行的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拆迁人自身无权进行强制拆迁。 如果房屋不是司法强制拆迁,那么这种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赔偿要求。 4/被征地后,是否可以“就近安排”?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宅基地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也就是说,在解决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上,是可以要求就近安置宅基地的。
5/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迟迟不到位,有期限规定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