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限定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即其具有无偿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规定。宅基地使用人可以长期、永久地使用宅基地,并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并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性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限性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移。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规定均对向城镇居民的出售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予以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