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要点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行政单位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仍需经过乡行政单位批准。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戴某于1998年建房4间,至2009年该房已破旧不堪,戴某决定拆除旧房后重建。2009年8月,戴某在原房基地上再扩宽5米,建造新屋,但未超过原有宅基地的范围。同年10月,村委会告知戴某建房须经乡行政单位批准。戴某表示不理解,为何利用自家原有宅基地建房、 还需要经过批准,但出于谨慎,戴某向乡行政单位咨询并提出申请,乡行政单位土地管理所告知戴某村委会的说法是正确的,并批准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以案释法】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仅归各户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行政单位审批。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乡行政单位往往会将原宅基地继续交由原房主盖房,这不意味着农民建房不用再报乡行政单位审批。因为乡(镇)村建设亦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出于此种考虑,乡行政单位也有可能将农民原宅基地部分交由他人使用。 本案中,尽管戴某在拆除的旧房上重建住房,超出部分也仅限于原有宅基地内,属于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但根据上述分析,戴某仍然需报乡行政单位批准之后,才能实施建房行为。戴某在听取村委会的劝说后,及时向乡行政单位咨询并提出申请,表明他的确不懂有关规定,乡行政单位在审核后予以批准,肯定了戴某可以继续建房,使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