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明确了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此类政策规定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改革各地方的用地政策等有积极的作用。客观上这有助于促进部分农用地的用地性质转变,对于相关建设用地的增加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对此,我们请到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进行你分析: 1、政策核心 此次政策明确两种权限的下放。第一、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政策的含义有相似性,即除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相关农用地若是要转变为建设用地,那么相关权限得以下放,即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土地的转性。此类规定使得土地的转性空间增大,也使得土地转性的审批工作压缩。 2、政策意义 类似政策客观上有助于相关农用地的转性,类似土地主要涉及到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地。在实际过程中,耕地要转变为农用地,其实面临很多障碍,而从审批本身来说,也有很长的手续,这也造成了一些城市耕地转性的困难。尤其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地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审批程序比较慢,这使得部分土地难以按时转性,最终也影响了用地工作。在实际过程中,部分城市要在特定地段获得建设用地,往往需要依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即农村对宅基地等进行复垦以形成新的耕地、城市郊区占用耕地。但此类工作因为涉及耕地占用,过去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现在此类政策放松,使得各级省政府可以通盘进行考虑,这也有助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建设用地市场的管理。其本质上也是城乡用地市场共同发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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