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抓关键、守红线”前提下抓放并举、疏密结合的管理思路,严格保护耕地并为基层实操留出必要空间。《通知》明确提出,允许县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用地规模,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研究确定。 允许县级结合实际增加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考虑到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众多且不断发展变化,《通知》只对常见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明确对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及其他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餐饮、住宿用地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在明确用地范围边界的同时为实际需求变动和基层实操留下一定的空间。 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限制,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一是明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二是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将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上限确定为项目用地规模的10%、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放宽至30亩。将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确定为项目用地规模的15%、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不受30亩面积上限限制。 三是允许县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用地规模。 四是合理确定看护管理用房层数及面积限制。明确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 简化用地取得程序、降低用地成本 明确标准要求,为基层灵活实操适当“留白”。 一是仅需村集体与用地主体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二是不再硬性要求编制各项方案。 三是进一步简化用地取得程序。 四是明确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基本判断标准。 五是明确多层农业设施的安全生产要求。 简化土地恢复要求 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一是不再硬性要求必须采取土地复垦方式进行土地恢复。 二是明确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可按规定形成指标。 三是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恢复费用核定及监督落实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