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化”暗疮
高贺后来才知道,实际上,所谓的大企业要建的并非农业项目,而是一座钢厂。
“好好的一片土地真要建起钢厂,以后受牵连的还是老百姓,光污染就够村民受的。”高贺认为,这是当时村民极力反对土地流转的最直接原因。
对此,《民生周刊》记者联系到一位知情人士。据其回忆,2009年8月,河北某钢铁集团以筹建大型现代化养鸡场为由,拟占用上述几个村的3600亩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其中集体土地2500亩、农民承包土地1100亩。
“而所谓的‘流转’,实际上是当地假借政策之名,变相租占农业用地。”这位知情人透露,按照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承诺,企业可以先与村委会签订一份租用地协议,而后村委会再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待流转工作全部完成后,企业将“租金”分期交给各村村委会。
至此,又一个问号被划出。钢厂是一个典型的工业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既然如此,这家钢铁集团为什么要将新项目选址在农用地上?又为何要借用“养鸡场”之名呢?
上海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欣认为,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上述项目还在原址建设,那么几个村的农业用地必须依法先进行“转制”,即转为建设用地。
“但前提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欣解释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对易庄村的情况进行分析后,陆欣认为,当时,该企业之所以把厂址选在农村土地上,一是想绕过国土部门的用地监管,简化或者规避用地审批手续,做到快速施工、快速投产,尽早收回投资成本;二是逃避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少用地成本。
对于为什么要用养鸡场项目之名去掩盖钢厂项目,陆律师认为,这也是问题的本源。“中央推进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建设现代农业。因此,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也就是说,你建的必须是农业项目。”
他认为,这个案例足以说明,当年该企业用养鸡场项目占地虽然利用了流转政策的概念,但实际上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陆欣甚至断言,在该企业整个跑马圈地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实则起到了助推作用。
农民的恐惧
事实上,农村土地流转是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大背景下出现的,是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形式将经营权转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有数据显示,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进展迅速。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
在此过程中,尽管中央反复提出要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上稳妥推进土地流转,但实际上,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往往面对的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基层政府、尚存依附关系的农业企业,甚至是实力雄厚的非农企业。在这种权益失衡的局面下,政策落实在下游环节中走调成为必然。
2008年,位于江省中部的淮安市批准建设了一个生态旅游服务中心项目,有报道载明,用于项目建设使用的绝大部分土地,是当地政府以经营权流转之名从农民手中征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让农民“自愿流转”这些土地,当地实行了“先拆房、后流转土地”的办法。许多被拆了房的村民在稻谷收割后不得不搬到了远离土地的出租房里。一两年后,他们搬到了集中安置房,而集中安置房离他们承包的土地依然很远。耕种不便加之村里不让播种,土地自然只能“流转”出去。
在拆迁过程中,当地有关负责人说,村民有集体性质拆迁和国有土地性质拆迁两种选择。按照所谓国有土地性质拆迁,农民可以拿到更多的补偿金。
2011年下半年,《民生周刊》记者在黑龙江、河北、河南、山东4省部分地区调研发现,手中拥有10亩以上土地的农民实际上并不情愿将其流转出去。一方面,流转过程中尚存的乱象使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心理趋于强势;另一方面,农民对转出去的土地在收益保障上没有预知。
对另外一些农民而言,随着网络化的无盲点覆盖,他们已经掌握了用科学技术指导农业种植的基本技能,有能力更好地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受物价上涨、土地附加值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担心土地在流转出去之后,收益会低于自己耕种或存有土地所获得的总体收益。
而更为普遍的一种心理是,绝大多数农民拥有恋土情节,认为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一种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