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土地权属成焦点
2012年1月,茂名市国土局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诉。茂名市中院于2012年9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茂南区法院重审的裁定。
对此,天南公司认为,根据司法规定,行政诉讼应是“举证倒置”,国土局按规定应举证,但在法院审理期间,茂名市国土局举证不能,而天南公司多次到国土局取证都被拒绝,现被指证据不足有失公平。
今年1月28日,茂南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茂南区法院在重审中认为,原告以天南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土地交易行为没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涉案的7003平方米争议地至今一直登记在华瑞公司名下,原告对争议地只享有合同债权,不享有争议地的物权即土地使用权。
2月27日,天南公司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茂名市国土局于2005年10月18日核发给梁平《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被上诉人2011年3月置换2507.8平方米土地给第三人华瑞公司的土地证,并要求被上诉人按同等地段和同等价值置换7003平方米土地给上诉人。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土地实际权益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等于没有土地使用权益。2011年8月25日,上诉人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国土局查阅争议地坐标数据和红线图,被上诉人也认可并给予了复印件资料。
对此说法,被上诉人辩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上诉人认为,土地管理部门配合查阅,并不等于承认任何土地权属,上诉人主张其享有土地物权没有依据。
目前,此案仍在茂名市中院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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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花桥镇上宅村村委会认为三门县国土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村内小学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向台州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土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此,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市国土局告上了法庭。2012年10月10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村委会认为,花桥小学闲置校舍系集体所有。县国土局将闲置校舍登记为国有土地,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村委会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无据。
国土局则认为,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符合受理期限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村委会应当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此不予受理该复议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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